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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产妇多次产检生下畸形儿 起诉医院获赔偿

2015-11-09 06:57 | 来源:

身体带有残疾的佟女士产子后,发现儿子有唇腭裂畸形等先天性疾病,但此前她在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过程中,均没有得到明确提示。为此,佟女士夫妇将其进行产前检查的三家医院告上法庭。

近日,梓潼县法院审理此案,支持了佟女士夫妇的部分诉请,一审判决相关被告承担一定责任,并给予赔偿。

■ 史晋 赵加锋 记者 黄志富

产前检查无异常 却生下畸形儿

2013年4月上旬,佟女士先后两次到梓潼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孕期彩超检查。医院门诊日志记录显示:因系高危妊娠,建议到上级医院做染色体检查,必要时终止妊娠。2013年6月下旬,佟女士再次到该院进行B超检查,检查报告显示:胎儿上唇皮肤线未见明显缺损。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2013年7月,佟女士到绵阳市妇幼保健院要求做无创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产前检测,对胎儿的21号染色体、18号染色体、13号染色体三体型综合症进行产前检测,但因该院无此项检测技术资质,遂委托湖南某遗传专科医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三体型未见明显异常。本检测不能排除胎儿患21号、18号、13号染色体部分单体、部分三体、部分四体型综合征所致的智力障碍、畸形等疾患,建议进一步遗传咨询及进行相关检查。此后,佟女士未再进行其他产前检查。

2013年11月,佟女士在梓潼县妇幼保健院剖宫分娩,但新生婴儿有唇腭裂畸形。

四五个月后,佟女士先后两次带孩子到医院进行听力测试,但两次测试结果显示:双耳均未通过筛查。初步判断孩子患有先天性聋哑和愚智。佟女士欲对孩子作进一步鉴定,但因其年龄太小无法进行。

认为医院未尽责 产妇起诉索赔

2014年7月30日,佟女士夫妇提起诉讼,将梓潼县妇幼保健院、绵阳市妇幼保健院及湖南某遗传专科医院诉至梓潼县法院。佟女士夫妇认为,三被告未能及时检测出胎儿畸形,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侵犯了自己的健康生育选择权,以致产下畸形婴儿,要求三被告返还生育、检查等费用共计9000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保留诉权,待孩子的聋哑和愚智程度确认后再主张权利。

梓潼县妇幼保健院认为,佟女士产下畸形婴儿,是本身遗传基因或孕期病毒感染所致,不是医院造成。佟女士在检查期间,医生告知了注意事项和建议,明确提出系高危妊娠,并建议作进一步相关检查。后来,佟女士通过染色体检查未发现胎儿异常后,没有再进行检查和超声复查,其本人负有直接责任。

另两名被告则表示,医院进行了相关检查,并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医院存在 告知不足过错

2015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梓潼县妇幼保健院申请,梓潼县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由于双方表述不一致,加之所提供的资料有限,遂请法院裁定。医方的医疗行为与胎儿出现的唇腭裂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孕妇超声检查分为产前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梓潼县妇幼保健院不具备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资质,只能进行常规普通超声检查,佟女士有肢体残疾,医院应当询问其是否有家族遗传病等病史,有告知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必要。医院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不能完全排除与缺陷婴儿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过错。另外两名被告的诊疗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梓潼县妇幼保健院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母婴保健知情权及终止妊娠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对原告的人身和精神造成了损害,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015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梓潼县妇幼保健院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生育、检查等费用共计2400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目前已经生效。据蜀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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