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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最严行政问责捍卫舌尖安全

2014-06-25 10:58 | 来源:

  本报特约评论员顾昀

  修订草案强化部门责任、增设官员“引咎辞职”条款,既有利于打破部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共谋,也有望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与监督。

  出台5年,食品安全法迎来首次大修。日前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细化并加重了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对食安法进行修订,理当汲取法规施行5年来的经验教训。这部法规于三聚氰胺事件爆发的第二年出台,寄托了公众的殷切期待。然而时至今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不容乐观。比如今年“3·15”晚会曝光,有企业篡改食品保质日期,销售大量过期食品原料,令人触目惊心。企业昧着良心坑害消费者,说明相关法规仍有不足之处,也表明构建食品安全体系需持续发力,以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不外乎突出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以及加大惩罚力度。修订草案的看点也正在于此。比如,在突出主体责任上,草案制定了先行赔付等规定,并且完善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草案还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并与刑事责任进行衔接,力图“重典治乱”。这都是非常必要的修订,也是新食安法令人期待之处。

  但要看到,捍卫公众舌尖上的安全,要重典治乱,更要事前预防。事后严惩固然不可或缺,终究已是悲剧酿成,难以挽回。而要突出预防为主,就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让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担起责任,做好食品安全预防与监督工作。这既是相关部门和官员的职责所系,也是针对现实语境的必要制度安排。

  商人有逐利的本性。正如一句名言所说:只要有100%的利润,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如何遏制企业的逐利冲动?除了“重典”伺候,更重要的是让其有所顾忌,不敢胡作非为。在国内,能够有效约束企业行为的莫过于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官员。企业为了利润或许可以不怕坐牢,却不可能不对地方“父母官”有所忌惮。

  修订草案强化部门责任、增设官员“引咎辞职”条款,既有利于打破部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共谋,也有望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与监督。在以往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中,有地方官员充当企业保护伞,刻意隐瞒真相。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相较于后果较轻的问责力度,他们更有动力保护非法企业,维护地方政绩和自身利益。一旦明确和加强行政问责,保护非法企业便成为一个不明智的选择。为保住“乌纱帽”,主管官员们必须好好履行职责,避免被非法企业拉下马。

  捍卫公众舌尖上的安全,不仅需要一部“重典”,更有赖于法律不折不扣的执行。如何让执法者遵从法律,让失职者受到严惩,因而成为考验法规生命力的首要问题。不言而喻,只有用最严厉的监督问责,才能让法规得到最严格的推行,也才能构建起最严密的食品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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