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珊
“对执法过错责任民警,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离开公安系统,都将追究到底!”昨日,大河报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获悉,8月1日起,修改后的《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及执法责任终身制规定》正式实施,要求我省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部门及执法民警,对实施的各项公安执法工作终身负责。(7月31日 新浪网)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执法关乎司法公正,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在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之时实行终身追责制是很有其必要性的。执法机关是充分的享有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在一定程度上让老百姓们感到畏惧。不过,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管是在公安系统还是其他党政部门以前始终存在着一种现象,每当岗位调动过后,老百姓找领导办事时常出现“找不对人”的现象,部分新任领导一旦遇到“棘手”的群众问题,一句“我是新来的,该事情我无法解决,你可以去找以前的领导”就要将群众打发走。让群众漠然,甚至伤心。问题得不到解决,很多群众无赖的选择放弃维权,只有少数人选择上访,最大努力的维护自身权益。
俗话说得好权是为民用的,光有一副官架子怎能让群众信服?笔者十分支持河南省公安厅的做法,执法人员以及其他党员干部在履职的同时,就应该知晓自己该承担的责任,面对自身过错时不应退缩、逃避,要勇敢的认识到群众利益不该受到不必要的侵害,尤其是因为党员干部责任过错导致的。相应的机关部门也应该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不能放纵不负责党员干部的为所欲为,不能让不履职、不负责的党员干部乱了党法党纪,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他们滥用职权,确保广大群众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官以民为天,实行终身追责制是以百姓利益为大局的表现形式之一,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障制度的实行更是一种勇气。笔者希望,这种制度的施行能够持之以恒,还能影响更多的省市,最终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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