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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石茂兵“扶老事件”尘埃落定 获刑1年4个月

2015-01-26 10:19 | 来源:

2014年3月26日,纳溪上马发生了一起蹊跷的“扶老事件”。泸州小伙石茂兵骑摩托车驶过后,73岁的唐安云老人倒地,送医后不治身亡。为了寻找真相,在老人入土9天后,唐家家属开棺验尸,引发众多关注。经过各种检验鉴定后,泸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最终认定:石茂兵驾驶的摩托车撞了人,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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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晚报曾报道

昨日,记者获悉,这起“扶老事件”又有了新进展。因交通肇事罪,石茂兵获刑一年四个月。纳溪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唐安云家属将获得10万元的赔偿。

2014年7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石茂兵被纳溪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9日,唐安云家人向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石茂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当年9月29日,纳溪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民事部分。

当年10月29日,纳溪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纳溪区人民法院随即开庭审理此案。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2014年3月26日11:10,石茂兵驾驶川ET6098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张德富从纳溪区合面镇方向驶往上马镇方向,当车行驶至纳溪区纳长路0Km+200m处时,该车右侧手把和反光镜与行人唐安云发生擦挂,致唐安云倒地受伤,后唐安云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石茂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此外,2014年12月19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在泸州市看守所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民事部分。最终,纳溪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石茂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不过,鉴于石茂兵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石茂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关于民事部分,近日,纳溪区法院也作出了判决。在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再次对事发当日交通事故是否由石茂兵所为进行了认定。在法庭上,石茂兵承认,当天自己骑车从合面镇往上马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纳长路0㎞+200m处时,二轮摩托车右侧手把和反光镜与死者唐安云擦挂,致唐安云倒地受伤。石茂兵的供述,与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2014)第00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纳溪刑初字第114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一致。

唐安云家人将获得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3331.11元。由于石茂兵当时驾驶的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该笔费用,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

石茂兵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结束。目前,他已经在服刑中。此外,2014年12月19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在泸州市看守所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民事部分。最终,纳溪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石茂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不过,鉴于石茂兵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石茂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关于民事部分,近日,纳溪区法院也作出了判决。在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再次对事发当日交通事故是否由石茂兵所为进行了认定。在法庭上,石茂兵承认,当天自己骑车从合面镇往上马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纳长路0㎞+200m处时,二轮摩托车右侧手把和反光镜与死者唐安云擦挂,致唐安云倒地受伤。石茂兵的供述,与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2014)第00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纳溪刑初字第114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一致。

唐安云家人将获得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3331.11元。由于石茂兵当时驾驶的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该笔费用,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

石茂兵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结束。目前,他已经在服刑中。

■ 2014年7月1日,泸州交警四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石茂兵驾驶的摩托车与死者唐安云发生了擦挂,石茂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安云承担次要责任。

■ 当年7月8日,石茂兵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 2014年10月29日,纳溪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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