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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财产申报拟入立法规划

2012-12-29 07:25 | 来源:

立法进程。图片来自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官员财产申报拟入立法规划

本报讯记者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已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综合性反腐败立法问题,并将修改完善反腐败方面的有关单行法律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当前,反腐败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专门制定反腐败法,以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高度重视反腐倡廉的立法工作,将涉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行政强制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研究论证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制度等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专家解读

正方

立法条件已经相当成熟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我国目前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腐败形势,因此亟须吸取国外财产申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条件已经相当成熟。

竹立家认为,财产申报法应从申报对象、范围、程序、审查、监督、惩处问责等几个重要环节为主要立法焦点,进行研究制定。

“哪些人需要申报财产”,竹立家认为,申报对象合

理划分很重要,而世界各国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限定在选举后获得任命的官员、政务官,有的范围则更大。

针对申报范围,他认为,在申报事项、家庭状况,儿女、配偶经商状况等方面需要根据中国的“人情社会”适当考虑研究,从实际出发不能让申报走过场。

该向谁申报?竹立家表示,申报程序的制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世界各国的操作来看主要是

向权力机关进行申报,同时,审查也需要由权力机关来审查,而不能由政府内部自行审查。

监督环节是竹立家认为最重要的环节,“申报和公示更重要的是后者,不公示相当于没有申报”。他表示,需要明确监督平台和公开平台,要明确公众舆论力量作为监督主要力量。此外,惩处问责环节也要将职责和惩治的程序制定完善。

反方

财产申报不需专门立法

“反腐败体系建成有什么标志?反腐败法的出台。可是目前反腐败法没有进入立法规划,而且没有尽快出台反腐败法的征兆。”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我国反腐败综合立法的推进过程,林喆提出建议,在反腐败法难产前夕,过渡性地出台两部规范性文件:《国家公职人员行为道德典》和《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惩治条例》。

林喆表示,可以把这几年出台的七部党规汇编成册,提升到道德层面出一个道德典,再把这几年关于反腐败的司法解释汇编成册成为惩治条例。

但是,林喆并不赞同现在制定财产申报法,她认为,有关财产申报的相关举措可以利用现有的法规资源增加几个关键环节来达到完善预防腐败的效果。而对于财产申报法,林喆则认为需要一并纳入到反腐败法中制定,不需要专门制定。

“我们现在能管住干部的就是两个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林喆称,“但是这二十年来,几乎没有一个贪官是通过这两部条例发现出来的。不能发现问题的规定,是存在严重漏洞的,反而起到袒护贪官的作用,它们的存在只能年年证明干部是廉洁的。”

因此林喆提出,需要在现行相关条例规定下,增加审核、公示、考核、惩治等环节。

林喆提出,要对干部申报的财产进行审核,审核组由纪检部门、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附近的银行和群众代表组成。

公示环节在现行的情况下要进行同级公示。“科级干部在科级干部内公示,领导班子成员在领导班子内部公示,同级的收入和机会容易发现问题,同时同级之间存在竞争也容易举报问题。”

@记者观察

在艰难中推进曙光依稀可寻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已连续七次在全国两会上提交议案:建议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相关部门陆续回复他:“制定财产申报法条件尚不成熟”“全面推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尚存在一定困难”“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

韩德云“执着”的议题是全国百姓都在聚焦的热点话题,而官方的回复也反映了这些年关于财产申报立法举步维艰的历程。

从2009年初新疆阿勒泰宣布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到近日广东纪委宣布将选择两个县区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地方探索,已有4年之久。但大量的试点仍在谨慎探索中。

实际上,财产申报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议事日程已有18年。早在1994年,《财产申报法》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属于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由监察部负责具体研究起草工作。但由于“客观条件不成熟”而未提交审议。

今年韩德云得到中纪委的答复是:“已着手起草建议稿,加快起草进程,将及早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如今,备受关注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又有了新进展。官方和民间在惩治腐败问题上达成了前所未有的共识,推进财产公示似乎看到曙光。

本报记者孙乾 综合新华社

中纪委已着手起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建议稿

2012年12月24日 06:11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郑赫南

资料图片 data-cke-saved-src="/uploads/allimg/121229/0H54V048-1.jpg" src="/uploads/allimg/121229/0H54V048-1.jpg"

资料图片

原标题:公务员该不该有“财产隐私”

4位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官员财产公示应注重顶层设计出台专门立法

“在横琴新区,处级以上干部需要申报房子、车子。”12月20日,广东省珠海市公务员胡女士告诉记者,珠海市横琴新区此项工作已启动半年,珠海市其他区未启动。

12月9日,广东省试行官员财产公示试点名单诞生:珠海市横琴新区、广州市南沙新区、韶关市始兴县。12月2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叶青、刘玲、张兆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员财产公示应注重顶层设计,及早出台专门立法。

公示财产主体:可否从“新提拔、新后备”开始

今年7月以来,横琴新区处级领导干部要申报个人财产,处级以上干部(不包括厅级干部)的家庭财产在内部公示。在韶关市始兴县,官员财产申报也已悄然开展半年多,申报主体为科级领导干部。广州市南沙新区试点尚未全面展开。

“珠海市横琴新区领导干部职级相对高些,选择处级以上官员申报是合适的;韶关市始兴县是比较贫困的地方,副科级以上便涵盖了当地主要领导干部,也是合适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表示。

“基层副处级以上的干部不多,建议其他地方如推行官员财产公示,还是像始兴县一样,向下扩展到科级干部。”曾在2009年呼吁出台“反腐败法”的全国人大代表刘玲告诉记者,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各单位纪委均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填报财产申报登记表,但反腐成效并不明显。

据悉,官员财产的“申报、公示、监督、问责”是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题中应有之义。日前,有学者提出,财产公示可以从“两新”(新提拔、新后备)干部开始。

叶青赞成这种“新人新办法”:“刚工作的大学生没有什么财产,还不需要申报;‘动干部’(提拔为科级以上干部)的时候,应要求其进行财产公示,如拒绝公示,可视作弃权。”

刘玲不赞同这种观点,她认为,公示主体应为“全体申报人员”。连续7年建议尽快推出中国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则认为,“官员的近亲属”也应该纳入申报主体范畴;试点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择“最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高危岗位”开始,按年增加试点领域或岗位,最后将“所有公务员”全部纳入。

公示财产范围:家庭财产“别留死角”

12月19日,浙江省慈溪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印发《2012年度慈溪市领导干部廉情公示表》,要求该市全体市管干部和国企负责人公示其家庭财产——房产、车辆、股票、证券期货等。

作为2009年便已开始推行“廉情公示制度”的地区,慈溪的试验一直引人关注。和横琴公示“房子、车子”,始兴县公布部门负责人工资(该县官员财产公示尚未启动,这是传统做法)等情况相比,慈溪要求公示的“家庭财产”内涵更丰富。

其实,官员申报“家庭财产”,在各级党政机关早已是通行做法。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初步确立该制度。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颁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范畴。

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充实了申报财产内容——本人收入、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情况、持有的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等。

“《规定》中列举的是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重大财产。对字画、古玩,继承的遗产等其他一些财产没有列举。建议在推行官员财产公示时能更进一步,别留死角,将官员的全部财产全面进行公示。”韩德云说。

刘玲对《规定》中所列举的申报财产内容表示满意。她认为,如果官员子女已经在其他国家工作生活,就不应再要求其公示财产,如有人怀疑其财产中含有官员转移的资产,可以向纪委、司法机关举报。

“官员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的财产均应公示,不应有‘共同生活’的前提限制。”在叶青看来,很多官员子女生活在另一个城市或海外,官员财产便随之转移。如果官员子女在海外,其财产固然需申报,其所在地、职业、大致财产量也需要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既要申报公示官员投资情况,也要公示其获益情况。”叶青还提出,对官员投资的有价证券市值、分红比例等也要公示。他也坦承,对官员的父母、兄弟姐妹的财产进行公示,目前还很难操作,“但如果将来全国普遍征收房产税、遗产税,便相当于全民都进行财产登记,这个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韩德云提醒说,“财产公示是一个动态的监督制度,不是一次性的记录、审查。所以,随着官员财产的变化,其财产公示记录是可以改变的。若干年后,比如字画转赠他人了,申报公示即可,如果有人怀疑可以自行查证。”

向社会公开:公务员应否有“财产隐私”

据了解,珠海市横琴新区半年来试行的官员财产公示,采取的是“内部公示制度”,即相关干部个人财产情况通过内部网络,向横琴新区全体干部职工公示。一位横琴新区干部向媒体表示,内部公示已近半年,没觉得有什么变化,大家都很平静。

官员财产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公示?这是此次试点的关键,也是代表们特别关注的。在韩德云看来,“受理申报后不向社会公开”,是导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始终未能发挥较大作用的最重要原因。他建议官员财产申报后应向全社会公开,要赋予社会公众具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叶青持相似观点:“公众如果看不到公示结果,便无法相信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官员财产最好在网络上全面公开,允许普通公众查阅、核实,不宜只在单位内部、向纪委等公开。”

“公示财产范围,不应该是全体公众。”刘玲认为,公务员财产应主要向有权机构(纪委、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专门机构)申报、公示。官员财产公示目的是防止腐败,如果监督机构发现官员财产超出其合法收入,应责令说明情况或跟踪调查。

刘玲担心,官员将财产向公众公示后,不仅隐私权可能被侵犯,而且其合法财产可能被犯罪分子“盯上”,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这就如同个人银行存款,其他公民无权查看,银行除了在接到司法机关、纪委调查令的时候可以提供外,也应予以保密。”刘玲向记者表示。

“这涉及到对公务员工作性质的认识。当公务员不是为了获得更多财富,而是要为纳税人更好地服务。与一般公民不同,官员在财产隐私方面理应享有相对更少的权利。他提拔的时候,老百姓有权知道他的财产状况。”叶青说。

韩德云也认为:“权力越大的人隐私权越小,这是对公众和社会一种负责任的体现。公务员一旦选择从事公职,财产便绝对不是其隐私权的一部分。”

“如果试点效果好,条件成熟的话,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官员财产申报情况。”张兆安认为,向社会公开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目前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立法进程:中纪委已着手起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建议稿

12月4日,广东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接受媒体采访透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从严治党五年行动计划》的要求,2014年前,该省将完成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试点,然后逐步推开。今年7月,珠海市在《珠海市改革创新研究报告》中提出,推进珠海“制度反腐”体制机制创新,可在横琴新区进行处级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试点。

可以看出,对官员财产公示的范围、形式、程序和法律责任等,目前广东省的试点工作并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全国性的规范可以遵照执行。而这一点,是韩德云一直特别看重的。

“如果不注重顶层设计,不从国家层面或者中央层面确立统一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这次试点也会与之前的诸多试点一样,不会取得太大进展。”韩德云担忧地表示,最近几年我国部分地区推行的试点探索,虽然改革精神可贵,但总体而言,因其存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程序混乱、规定简陋、执行缺乏透明度等缺陷,导致推动者难以实现本意。

韩德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日出台“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在此之前,中央其他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先出台相应规定。叶青也建议及早出台“公务员财产公开法”,之前国务院可以先制定“公务员财产公开条例”。

刘玲期待出台专门的“反腐败法”,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具体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张兆安建议中央制定一个官员财产公示整体设计方案,地方从政策上作出探索,“两头一起用力”,最终实现刚性的法律法规出台。

今年7月,中纪委答复韩德云《关于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纳入下届人大立法规划的建议》时表示,今年有关部门已抓紧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国家立法进行研究论证工作:继续关注国内部分地方实行申报的经验做法;收集了国(境)内外关于申报制度的材料,对相关制度设计进行分析论证;组织有关部门就健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信息统计体系进行研究论证;结合我国实际,对申报制度进行研究论证,着手起草建议稿,并加快了起草进程。

中纪委回复表示:“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调研论证后予以借鉴、吸收,总结现有法规制度实施情况,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及早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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