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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老两口修房工人致残 众儿女放弃继承免责

2013-07-11 15:54 | 来源:

        外出打工成“万元户” 盖青砖瓦房好“洋盘”1992年的夏天,又是一个炎热的七月。家住富顺县怀德镇桥村的张世成挎着牛仔包高兴地往家里赶,心想这下终于可以在村里“洋盘”一回——盖青砖瓦房。回到家后,张世成立马就和妻子李加芬合计着这几年在广东务工的收入情况,想象着将家中破破漏漏的茅草房盖成一间间漂亮的青砖瓦房样子,两口子美得合不拢嘴。想归想,那得快干,老张回家的第二天一大早就赶去怀德街上以张世成为户主向富顺县怀德镇镇政府申请为其一家人建房,很快建房手续也得到了镇政府的回复,镇政府向张世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准许老张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得到了政府的土地审批,老张家就开始了忙活,拆旧房、挖地基、砌新墙、抬大梁、盖青瓦,一座崭新的青砖瓦房就这样顺利的盖成了,老张家也成了桥村第一个盖青砖瓦房的“万元户”。村民间一遇到老家都情不自禁地夸老张一句,“这下还是你洋盘,都赶上地主了”。

      破旧屋建新房 工人意外摔伤致残

时间一晃就过去了近20年,老张家的青砖瓦房也由青色变黑灰色,房子越来越旧,当年“洋盘”的青砖瓦房和周围邻居们漂亮的琉璃瓦二层小洋楼比起来那实在是天壤之别。老张想着曾经的“辉煌”,看着现在的土气,年近七旬的老张下定决心趁着端午节众子女回家期间,商讨如何改建老屋。可是儿女们的想法却和老张大相径庭,但执拗的老张这次却是横竖都要破旧屋建新房。就这样,2011年9月开始,固执的老张和妻子李加芬就在家主持改建房屋。为拆除旧房,老张找到了有着多年农村拆房经验的刘永年,让他帮忙张罗,找几个工人来为其拆除旧房。于是,刘永年便找到与自己平时经常一起干活的刘志宽、刘志奎等6人一起来共同为老张家拆除旧房,双方约定拆房报酬共计1500元,不包吃生活。
2011年9月24 日上午9时许,刘永年像正常一样在旧房上取瓦,因操作不当,在未有防护措施保护的情况下,从二檩上摔到堂屋里,哐当的一声巨响,惊得所有人都大喊“整都人了,快救命”。这时正在屋外砌旧瓦的老张和刘志宽第一时间冲进屋内,将伤者抬到屋外。刘永年被抬出屋后,一开始他也并未觉得痛,还没事似地安慰着周围的工友和老张说,“没事,歇会儿就没事了!”但话还未说完,腰部突然增加的疼痛感让他变了脸。老张随即将刘永年送往村卫生室拿了40元钱的药。当天下午,刘永年感觉疼痛感越来越强烈,老张又带着刘永年前往牟亭医院医治,但在牟亭医院因二人所带的钱不够,就没有照片,只拿了126元钱的药就回了怀德,但刘永年的伤痛感仍在加剧。当天收工后,在工友们地帮助下才把刘永年送回了家。2011年9月26 日,刘永年又到南溪县大观镇卫生院检查,经诊断被确认为右侧耻骨上、下肢粉折、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腰椎退变。但由于刘永年家庭经济困难,他当天仍就回了家并未在该医院治疗。回家后,刘永年便前往乡村医生郭益仲处治疗、拿药、换药了近30余天,用去医疗费1212.7元。2011年9月27日,怀德镇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张世成、刘永年的代理人张家英(刘永年之妻)调解此事,调解时还特意邀请了当时的工友刘志宽、刘志奎等人在场,双方当时都认为刘永年的伤仅为肋骨有一点损伤,老张主动给予刘永年补偿1500元,由张家英代为领取了该1500元。2011年9月28 日至2012年9月10日期间,刘永年又先后到牟亭唐氏正骨专科、富顺现代华西医院、南溪县大观镇牟亭卫生室、富顺县晨光医院、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等医院检查、治疗共用去各项合计22218.8元。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刘永年之妻张家英两次以刘永年住院为由向张世成借款合计4500元。2012年9月25日,刘永年的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腰1椎体骨折属九级伤残,该伤的误工损失时间需120日。

    调解不成 伤者诉至法院 老张气死 众儿女放弃继承免责

随着医疗费用不断增加,刘永年又多次找到张世成协商此事,最终都因赔偿费用差距过大,无果而终。此事后又经村、镇两级调委会多次协调,均无结果。在赔偿无路的情况下,刘永年一怒之下将房主张世成、李加芬及其老张的众子女和一起工作的另外6名工友均列为被告一并起诉至富顺法院,请求众被告赔偿原告刘永年的各种损失共计75910.3元。在闻讯自己好事变官司后,本就因此事郁郁寡欢疾病缠身的老张,终因无法承受这样的打击,病情加重,抱憾辞世。老张去世后,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老张家的众子女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对张世成遗产的继承权利。
结合上述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永年和被告刘志宽、刘志奎等其他6人共同为张世成和被告李加芬拆除旧房,由张世成和被告李加芬给付原告刘永年和被告刘志宽、刘志奎等其他6人报酬共计1500元,因此双方已形成了劳务关系。在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各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刘永年在拆除房屋中受到伤害,原告作为经常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有充分的认识和相应的措施,但原告没有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所拆除房屋的受益人为张世成和被告李加芬,张世成已经去世,因此应由被告李加芬对原告刘永年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被告刘志宽、刘志奎等其他6人和原告为提供劳务的一方,相互之间只是一个共同劳动的关系,因此被告刘志宽、刘志奎等其他6人不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张世成的众子女未与原告刘永年建立劳务关系且又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对张世成遗产的继承权利,所以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富顺法院依据上述理由依法判决被告李加芬赔偿原告刘永年38252.4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张世成的众子女和一起工作的另外6名工友在本案中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皆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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