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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将公布没收的食品药品去向

2014-10-23 09:59 | 来源: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记者王燕)昨(22)日,记者从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物品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发布,该《办法》全面地解答了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收的食品、药品、保健品将做如何处理,让事后的信息更加的公开化、透明化。

  没收物品的可回收与不可回收 处理方式不同

  据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没收物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中实施行政处罚没收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物品。 而没收的物品不是假、劣药品或不合格食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物品,可回收利用的,案件承办科室(队)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物品实施没收后15日内,填报《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和《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没收物品去向应向社会公开涉及六大类信息

  《办法》规定,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其中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六大类信息。

  超过诉讼期限后没收物品可销毁或拍卖、竞卖

  《办法》规定,依法没收的物品,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开具《没收物品凭证》和《没收物品清单》。没收物品属合格品的,3日内由案件承办科室(队)移交市食药监局指定科室负责。没收物品为假药、劣药或不合格食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须予以销毁的,要核对、登记入库、保管,适时予以销毁。销毁没收物品必须在超过诉讼期限后进行。

  而没收的物品可回收利用的,在超过诉讼期限后,可公开拍卖、竞卖、委托销售单位变价处理等。其中易腐烂、变质和近效期的物品,委托具备资质的销售单位按质论价,及时变价处理。如因有效期、储存条件等原因需提前处理的,要获得批准。根据规定,拍卖、竞卖、变价处理没收物品前应对物品质量把关,必要时抽检或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参与拍卖、竞卖的销售单位不得少于3家。变卖、拍卖、竞卖所得款项直接缴入国家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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