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健康快讯 > 正文

宁夏公布2015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2016-05-04 08:29 | 来源:

人民网银川5月3日电 2015年,全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医疗卫生、饮用水卫生和职业卫生安全等问题,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共查处无证行医108件,罚款金额24.6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2万元,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8件,追究刑事责任2人。(宽容)

附:2015年全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一、兴庆区周卫东非医师行医案

2015年6月17日,兴庆区卫生计生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兴庆区安信阳药店负责人周卫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调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80元,没收药品,并处以25000元罚款。

二、吴忠市利通区韩彩萍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终止妊娠案

2015年5月13日,吴忠市卫生计生局接到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暗访发现,吴忠市利通区韩彩萍诊所存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窥阴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非法配置制剂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结果: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并处以15000元罚款。2.将非法配置制剂的线索移交同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三、中卫市闫有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5年6月17日,中卫市卫生计生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卫市宣和镇宏济堂大药房负责人闫有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098元,并处以7000元罚款。

四、中卫市吴虹美容院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业人员为顾客服务案

2015年4月22日,中卫市卫生计生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卫市吴虹美容院有4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从事美容服务工作,未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保洁卫生设施,责令其限期整改。5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美容院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情况,上述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未进行整改,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元罚款。

五、原州区福利医院未经许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案

2015年 9月2日,原州区卫生计生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原州区福利医院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擅自为2名患者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诊疗活动,违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元罚款。

六、金凤区刘宁娣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2015年7月23日,金凤区卫生计生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刘宁娣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租用金凤区银盛路布朗尼亚理发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以5000元罚款。

七、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未遵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案

2015年12月8日,石嘴山市卫生计生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门诊楼放射科第四机房医师给患者拍片时,未禁止2名无任何防护措施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八、兴庆区李亲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

2015年8月18日,兴庆区卫生计生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兴庆区居民李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此前,李亲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2次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

处理结果: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以4000元罚款;2.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海原县张汉成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案

2015年4月16日,海原县卫生计生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海原县李旺镇中心卫生院医师张汉成未经本人诊查违法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给予暂停6个月医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十、宁夏中山医院变更执业地址未经批准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5年10月27日,银川市卫生计生委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宁夏中山医院在申请歇业半年期满、变更执业地址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没收违法所得4331.7元,并处以3000元罚款。

  • 健康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健康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健康在线,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健康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健康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882779006 邮箱:3109022@163.com

健康百科>>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

热度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