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决定提高我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300元/月,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40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400元/月,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500元/月。
按照通知要求,各市(州)可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等相关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支出,仍按原渠道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从2016年起,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一并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计算范围。
(本报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