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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转市外就医须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2015-11-10 09:19 | 来源:

目前,泸州市正在集中办理续保缴纳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怎样报销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如何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近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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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需提供相关手续

据了解,符合门诊慢性、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报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另外,参保居民如要住院需提供相关手续。其中,已发社会保障卡的人员需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未发社会保障卡的人员,16周岁以下的凭户口簿,通过手工录入身份证号码、姓名的方式登录医保系统就医;16周岁以上的必须刷二代身份证进行就医。新生儿录入《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登录医保系统就医。住院分娩的参保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以外,还需提供准生证;流产、引产的参保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以外,还需提供结婚证。

参保居民可申办社会保障卡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也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没有提出个人申办的,由各区县人社部门确定加载银行后统一进行制作,再由区、县人社部门组织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可以登陆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http://sclz.lss.gov.cn/)查询制卡情况。若还未制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前往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各区(县)政府服务大厅、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登记办理,亦可前往银行柜台进行申办。

转市外就医须办理转院审批

参保居民在市内、市外住院或转往市外就诊的医疗费用,其就诊医院与我市实现了联网的实行现场即时结算;与我市未实现联网的,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时须准备住院病历资料(盖有医院鲜章的复印件,非外伤性疾病可用出院记录代替)、出院证、发票原件、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盖有医院鲜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薄)和银行开户行账号等相关资料。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分娩、剖宫产还需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和婴儿出生证。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提醒大家,参保居民需转市外医院治疗的,由区县最高级别医院或市内三级医院在医院填写《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二份),医院临床科室、医保办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并报经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急、危、重症参保患者急需转院的,可先行转院,在出院前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未办理转移审批手续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且该部分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居民因在外务工、探亲、旅游等须在异地住院的,应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告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对未申报或未同意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且该部分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居民转往市外治疗,原则上选择当地二级及以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异地就医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要注意申请报销时间,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申请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

三类意外伤害住院费用

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记者了解到,参保居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可以报销。参保城乡居民因意外伤害,由就诊医院科室医生如实填写《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中毒)住院审批表》,经受伤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或本人的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签字盖章后,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报销。

但三类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包括: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其他有第三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

另外,以下情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医疗保险结算:参保城乡居民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包括:1、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2、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3、整形、美容、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焚及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4、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城乡居民不得出租、出借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不得伪造医疗文书、证明或票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干扰调查工作。对上述行为,区县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有权取消当年度受益资格。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处理。

记者 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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