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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实施两《办法》规范述责述廉 无记名民主测评

2015-07-19 09:49 | 来源: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直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省纪委派驻机构述责述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一”)和《四川省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市(州)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州)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二”)。两《办法》要求述责述廉对象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业)等情况进行述责述廉,同时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较差票超过30%,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两《办法》已于出台之日实施。

省直部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主要是指各厅局处室处长、主任;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是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两《办法》从述责述廉主要内容、述责述廉方式、结果运用等方面对述责述廉工作进行了规范。

“办法一”要求的述责述廉内容包括,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干部监管、加强行业监管、加强作风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等多方面。其中,是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成为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办法二”要求的述责述廉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个人纪律作风建设情况、个人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在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方面,有推进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推进正风肃纪,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的情况以及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在个人廉洁从政方面,要求说明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从业、经商等情况。
在述责述廉方式上,两《办法》要求,所有述责述廉对象必须有书面述责述廉。同时,“办法一”要求每年安排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述责述廉。其中包括承担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包括问题反映集中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办法二”要求,述责述廉对象在一个任期内,原则上应当向市(州)纪委全委会大会陈述1次。两《办法》还要求,参会人员可以进行询问或者质询,并对书面和会议述责述廉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对于述责述廉结果运用,“办法一”要求,将民主测评结果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办法二”也要求将述责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作为提拔使用、轮岗交流、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两《办法》均提出,述责述廉对象民主测评较差票达到20%,或者一般票与较差票之和达到30%的,应当进行诫勉并责令整改。

(四川日报记者 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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