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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多数药品6月取消政府定价 专项检查10类违法

2015-05-06 09:43 | 来源:

核心提示

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发改委昨日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多数药品

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通知》强调,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

在相关配套机制方面,《通知》明确,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并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同时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治疗。


发改委

取消政府定价不等于放任不管

发改委指出,取消政府定价后,将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

对于民众普遍关注的价格是否会上涨的问题,发改委表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发挥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医保和招标采购政策衔接,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就可以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发改委指出,药品价格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

专项检查

十类违法行为是重点

国家发改委同时还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

该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这些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十类违法行为。

这十类违法行为分别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其中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四川省发改委表示,正在制定相关方案,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专项检查。

成都商报记者 杨舸 韩利 法制晚报


三大焦点

药价会涨吗?

“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能保持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总体看,政府综合监管有能力避免绝大部分药品交易价格异常上涨。

政府怎么管?

方案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等四方面明确了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政府如何发挥监管作用。

能否破“以药养医”?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蔡江南说,此项改革一个重要意义是逐渐让医保发挥更大作用。“由于医疗服务价格过低,促使医院以过度检查、‘以药养医’等方式补偿。长远看,药品价格放开后,医疗服务价格也会有所调整,这有利于理顺医药价格机制,对于破除‘以药养医’有积极作用。”

新闻观察

稀缺性品种或先受益

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医药市场规模约1.15万亿元,医院市场的药品销售规模9423亿元左右,零售药店市场规模2040亿元左右。

此次药价改革方案的正式推出,意味着最后由政府控制的2700余种定价产品也正式步入市场化轨道。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除了明显供不应求的血液制品和部分品牌OTC(非处方药)企业外,其他品种的提价难度很大。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武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药价放开总体对药品价格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但是稀缺性品种相对议价能力提高。

以血液制品为例,由于该品种相对供应紧张、需求相对旺盛,并且不受招标价格限制,因此有分析认为在需求关系之下,最高零售价放开有望让血液制品受益。

有媒体援引华兰生物、上海莱士相关负责人称,药价放开后,确定将会提价。

不过,武滨告诉记者,虽然这些稀缺性品种相对占有优势,但是在总量上相比慢性病等品种数量还是较少,市场总体价格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变化,相对趋于稳定性。

“现在整个医药市场产能过剩,随着GMP认证、工业园区与生产规模的提高,我国医药工业制造能力比较强大,总体产能过剩供过于求。”武滨说,“但是由于现在企业现代化程度较高,并且数字化、系统化程度提高,因此制造成本也相对较高,因此价格也没有很大的下降空间。”

而除了药品价格,医保支付等也引起业内关注。根据发改委推出的方案,药品价格放开后,医保药品由医保部门接手,其核心就是制定医保支付价,医院采购时可谈判,给医院降价动力;专利药等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则引入多方谈判机制,以形成合理价格。

据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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