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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相关审批权下放至省级

2015-04-28 08:45 | 来源: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下放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卫生计生委不再受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的许可申请。

    《公告》规定,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但尚未完成行政许可程序的申请,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大厅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将申报资料和技术审查结论移交给申请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其继续完成行政许可程序。

    2014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要求,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至省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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