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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今后 食品摊贩须挂牌“上岗”

2015-04-14 09:34 | 来源:

昨日召开的泸州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泸州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纳入到政府的统一监管中,对他们实行主动登记建档、加大巡查抽检和定期公布信息的理念和措施,为基层监管提供政策支撑。

哪些是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办法》中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能够满足其基本生产工艺要求,但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者;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

怎么规范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要有安全承诺公示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食品安全承诺公示牌,承诺对制作加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载明生产经营场所详细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要有建档等级手续。新设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要主动到建档登记部门办理建档登记手续。

要有安全档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及有效联系方式、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原辅材料采购、年产量、销售区域和日常日常监管信息等;食品摊贩有预加工固定场所的,应当一并记录。

要更专业。食品摊贩的业主,应经过食品安全培训,学习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摊贩要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要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防蝇、防雨、防尘等设施,要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哪些食品不能加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禁止加工以下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乳制品;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记者 蒲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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