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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化妆品新增监管规定

2014-11-18 09:24 | 来源: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双十一”期间,天猫平台化妆品类目销售额超过5.2亿,排名靠前的品牌成交量突破四千万。而今年“双十一”前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及时下热门的网购方式均增加了监管内容。

  化妆品功效宣称应有充分实验或数据支持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标注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及混淆的内容等。其中特别提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实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验证信息;未经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宣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验证’等字样。”

  我国对药妆尚无明确定义及批准文号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阎世翔表示,我国目前对于药妆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及相关批准文号,“我们目前将化妆品定位在生活美容类产品的范畴,功效无外乎清洁及日常护理等,宣称特殊功效的化妆品需要取得相关批号,其他功效则不得宣称。”有些厂家通过添加某种原料从而宣称产品具备原料功能,“但原料的功效是否有效本身都没有量化数据予以支持,更何况只是添加了某种原料的产品。”阎世翔表示,与功效性评价相比,目前对于化妆品的相关审批及监管还仍侧重于对其安全性的评价。

  网上买到假货可找网络平台维权

  此次出台的《条例》增加了对于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义务的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

  一旦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此外,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效追溯信息的,也将由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阎世翔认为,通过电商平台交易的化妆品占比越来越大,之前的《条例》也确实有与现状不符的情况,《条例》中的规定主要是防患于未然,在出现问题时,消费者能够进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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