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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四川泸州籍包工头 首例恶意欠薪被判刑

2014-03-08 15:09 | 来源:

    本报3月7日讯(记者谢大强)拿到工程进度款后,却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面对民工讨要,企图通过更换手机号逃匿外省的方式逃避。原分包琼山一小和海口实验中学的四川泸州籍包工头郑某全日前被琼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记者今天从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获悉,此为海口首起因恶意欠薪被判刑的案例。

  包工无利可图逃匿福建

  据介绍,2012年3月,郑某全分别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江西一建)和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煤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承包琼山一小和海口实验中学的加固工程。施工后,江西一建和中煤公司先后向郑某全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共计10万余元,但郑某全没有及时支付结清工人施工款,工人多次催讨。2012年5月11日,郑某全逃匿到福建省福清市,更换掉原来的手机号码,逃避农民工催讨工资。

  2012年6月15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发出《限期支付工资通知书》,但郑某全仍未支付工人工资,仍拖欠两个工地农民工刘太华、童林、何银平等共计38905元。

  据海口警方调查,郑某全承包工程的总造价约17万元,但其应支付工人的工资也在17万元左右,他见承包的工程无利可图,才携带本应发给工人的工资逃匿。

  法院认为,郑某全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恶意欠薪得不偿失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劳动部门将多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为海口首起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获刑的案例,极具警示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表现形式不仅为逃匿,还有转移财产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入罪数额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该负责人提醒,劳动者遭遇恶意欠薪,要保留好工资表、工作牌、工友的详细联系方式等相关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包工头或用工主体应更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要心存侥幸,恶意欠薪,到头来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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