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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清理渐趋常态化

2012-11-21 16:17 | 来源:

  法律清理,类似于给“亚健康”的法律案进行身体检查。“一窝端”式的法律清理方式,或将在以后,让位于实时更新、细水长流的立法模式。

  实时更新、细水长流式的法律清理模式转型,正逐步在立法实践中得到印证。

  2012年10月23日,与新刑事诉讼法个别条款存在冲突的监狱法、律师法等7部法律,均得到“打包”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汇报有关修改情况时指出,这次对上述七部法律所做的修改,解决了其与刑事诉讼法之间衔接的问题。

  本报记者了解到,此时,距新刑诉法通过,其实仅仅半年时间。法律清理之如此速度,按照过往的立法实践,实是难以想象。

  更为重要的是,新刑诉法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但要等到明年元旦时,才实施。而预计与之相矛盾的其他法律条款,却能早于新刑诉法实施之前,完成清理。这就意味着,在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法律工作者都没可能再“迷惑”。

  这一转变,其实早在3年前,就已经起步。在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一次会议上提及,今后在制定和修改法律过程中,对可能出现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应当同时对相关法律规定,一并作出修改,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实际上,在这番话表述之前的2009年6月22日,一份名为《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并毫无悬念地获得通过。

  此后一年的全国“两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在作报告时又提到,“我们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要)坚持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职权中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当时,就有媒体评论称,这意味着,早年“一窝端”式的法律清理方式,或将在以后,让位于实时更新、细水长流的立法模式。

  对于这种转变,学界无一不给出极高评价。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邸瑛琪,高度称赞法律清理常态化。在他看来,法律清理,类似于给“亚健康”的法律案进行身体检查。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也指出,立法确实有滞后性,但不能过于滞后。“假定说,滞后半年是合理的,那我们不应该滞后三年五载。”

  “在改革开放30年这样一个特殊背景和新的历史起点上谈清理法律,应该说是正当其时、时不我待。”李林说。
清理周期曾长达25年

  从公开记载的学术资料来看,在1954年到1979年之间,国内并未再有其他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发布。

  常态化的法律清理模式,虽是新鲜事,但法律清理本身,其实并不乏历史年头。

  早在1954年9月的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就作出了“关于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这个决议称:宪法颁布以后,所有自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现行法律、法令,除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

  整个决议并无一处提及法律清理字眼,不过,学界的一个共识是,这个决定,已经明确了宪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可以称得上是“—个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文件”。

  1979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该决议确定,(之前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李林对这一决议颁布后的法律清理记忆犹新。“当时,是彭真副委员长对共计1500多件法律、法令进行的一次整理,那时候也没有用到法律清理这一个词,但实际上,意思是一样的。”

  李林介绍,正是这次法律清理时,彭真提到,过去的法律、法令,大概有那么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发展,到1980年前后,事实上已经失效了;还有一种情况,有一些法律、法令和当时的法律、政策相抵触,应该废止;另外一些,虽然还继续有效,但是,需要进一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从公开记载的学术资料来看,在1954年到1979年之间,国内并未再有其他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发布。这也意味着,当时的法律清理周期,竟一度长达25年。

  改革开放以后,法律清理虽仍旧没有常态化,但清理周期明显缩短。

  根据新华网的报道,仅仅是7年之后,全国人大即酝酿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律清理。报道不仅记载了这次法律清理本身,还记载了法律清理时,有关部门的责权分配。

  根据报道,1987年时,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责成全国人大法工委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系统梳理。半年后,法工委即作了《关于对1979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这个报告提出,134件法律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继续有效或者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

  报告还提出了处理建议:对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111件法律,除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以外,对其余的100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律已经不再适用,同时明确,过去根据这些法律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是有效的。
集中清理的弊端

  我国在对行政法律文件审查清理机制上,存在问题,单单指望以前定期的、运动式的清理工作,无法使过时、违法的行政法律文件,得到及时、彻底地审查清理。

  大规模的法律清理,无疑有助于法律的稳定性、协调性,但其清理模式,也引发过学界反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王春业将这一阶段的法律清理模式,称为是“集中清理”。“集中清理虽能达一时之功效,却难以毕其功于一役。”他说。

  在一篇论文里,王春业特意提及法律清理中,相对难以处理的行政法规、规章。他以铁道部门的一部规章举例:类似于铁路部门1979年颁布的,关于“一条生命100至150元”的规定,明显是不合时宜的“暂行规定”,为何竟能如此长时间的存在且有效着?

  本报记者了解到,该规章原名为《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在1979年时,由国务院转发。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按照此办法,发生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的,受害人家属领到的赔偿,最高可达300元。

  王春业的质疑,同时也是学界人士的质疑:恰恰是这个暂行办法,沿用了28年,而300元的救济,发出过无数次,也无数次被质疑,但规定本身,却每每“坚强”地被保留下来。

  依据现有新闻报道,还能检索到:2007年1月19日,青岛市一名三年级女童放学回家,经过一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最终获得赔偿600元。

  据报道,这一“双倍赔偿”,是在女童的父母多次争取的情况下,才获得。

  颇为庆幸的是,也是在这一年,暂行办法得以彻底修改。新规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5万元,行李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走上废止之路,也有过与暂行办法同样的艰难博弈。

  2003年3月17日,这一天,一名在广州谋生的年轻人在街上被警方带走,3天后死于收容人员救治站。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导致他被收容的直接原因是,刚来广州20多天的他,“还没办理暂住证”。

  这名年轻人叫孙志刚,湖北黄冈人,是一名学美术的大学生。根据报道,事件发生后,媒体报道、舆论抨击、学者上书、决策者从善如流,多方形成合力。仅仅过了3个月,温家宝总理就签署国务院令,废止收容遣送制度,收容所亦被送进了历史的博物馆。

  “种种情况表明,我国在对行政法律文件审查清理机制上,存在问题,单单指望以前定期的、运动式的清理工作,无法使过时、违法的行政法律文件,得到及时、彻底地审查清理。”王春业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确实有权对法规、规章做备案审查,但每年都有数百件至两千余件,工作量上,实在难以应付。”王春业说。

  主动审查,又受限于启动主体层面的过于狭窄:对行政法规审查的启动权,只赋予了少数主体,如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中央国家机关和省一级的权力机关。

  而对于行政相对人,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只能提出审查修改的“建议”。“建议,只是表达自己的看法,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并不必然引起对相关行政法律文件审查的程序,有关机关没有必须进行审查的义务。”王春业说。
吸引公众参与

  中国正在经历着一场社会变迁,立法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不断加剧,因此,频繁废止、修改法律,成为了必然。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法律清理的改革大幕,逐步拉开。

  而发动于2009年的法律清理,其直接原因,虽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的需要,但着实也是法律清理改革吁求多年的结果。

  有学者指出,法律清理改革的一个背景是:中国正在经历着一场社会变迁,立法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不断加剧,因此,频繁废止、修改法律,成为了必然。

  一个侧面佐证是,最近十多年来,九届、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废改法律数量,均已超过制订新法的数量,而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一类立法的修法项目也超半数。

  “尤其是,随着我国立法不断触及体制改革"深水区",未来因制订一法而引发多法冲突、变动的情形,将时有发生。”这位学者说。

  法律清理周期缩短以外,对于清理程序本身,学界也提出过自己的观点。

  李林将现有的法律清理机制,称为是关门清理,他认为,关门清理是法律清理的常态,原因在于,立法基本上还是一种专业性的工作。

  不过,他也承认,开门立法,或者说公众、社会更多地参与到法律清理当中来,“一定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也曾在不同场合呼吁过,应有更多的开门立法。“清理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不能关起门来做,而应该开门面对社会,充分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杨小军说。

  但难题在于,如何在开门立法与关门立法之间,寻找一个好的平衡点。李林介绍,法律清理部门,很可能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对每一部法律的清理工作,都进行开门立法。

  “此外,开门立法很费时间,假如一部法律清理花了5年时间,但5年后,社会现状发生改变,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怎么办?”他说。

  由此,也带来了法律清理制度化的需求,这些需求包括:哪些人可以参与?用什么方式参与?参与以后提出的清理意见和建议应该是什么形式的?(这些意见)如果采纳了,怎么办?部分采纳,怎么办?没有采纳,怎么办?

  “在法律清理过程中,应该建立这些反馈机制。”李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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