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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走应急车道 四川拟以地方立法约束

2015-05-19 09:31 | 来源:

惠民新规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高速免费通行入法

《条例(草案)》对特种车辆免费通行高速路做了规定,并首次把鲜活农产品运输车通行高速路免收过路费写入法。

根据《条例(草案)》内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绕城高速全线排满”,“各条高速的成都收费站外大量车辆等待进站”,“绕城天府站往成雅站方向,排队长度近两公里”…… 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有关高速公路拥堵的各种播报还回响在耳边。仅三天时间,全省高速公路出行车流量493万余台。

年初春节长假期间,省内各条高速公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通行的4787辆车被曝光;同样是“五一”小长假,全省高速交警共查处2409起拥堵时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

历经多年酝酿,数次调研论证,《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18日上午,提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这是我省首次专门为高速公路立法,缓解收费站车辆拥堵归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义务,不履职将承担法律责任;非紧急侵占应急车道首次列入地方立法;高速路收费标准也将史无前例地与提供的服务质量挂钩。

畅通

出入口排行超300米 应采取应急管理措施

立法为民,《条例(草案)》重点对高速公路的服务进行了规定,市民最期待的缓堵保畅列入其中。

最直接的要求是,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通行畅通的义务。《条例(草案)》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和开启足够数量的车道。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300米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缓堵保畅的义务,四川并不是孤例。江苏省已经在这方面开始落实操作。

解读:缓堵不作为,罚款1万到5万

根据《条例(草案)》要求,不积极作为,没有履行相应的缓堵保畅责任,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以“先行者”江苏省为例,如果因为没有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了收费道口,但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就要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会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向华西都市报记者介绍,尽管一些高速公路的出入口空间已经定型,但缓堵保畅依然有作为的空间。

以成雅高速公路为例,这位负责人表示,打开双流北、双流南、新津东、新津南、回龙、寿安等全线各收费站口,启用每个收费通道的应急机,增设应急收费口等,都有助于缓解车辆因缴费造成的排行。

收费

高速公路厕所不卫生 通行费可能要“打折”

《条例(草案)》创新性地规定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把过路费和服务质量挂钩。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对此补充内容,“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道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情况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解读:调动经济杠杆 促使服务提升

“这是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促进高速公路服务水平提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向华西都市报记者解释,高速公路服务质量包括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的服务水平,车辆通行安全,工程建设质量等各个方面,“比如服务区厕所卫生好不好,也是服务质量的内容。”

从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记者了解到,省交通厅已经启动对全省高速公路的测评打分,从服务、安全、质量等几个方面考核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依据各项指标给高速公路打分,再根据得分情况,动态调整收费标准。”

相关负责人表示,高速公路服务质量得分低,意味着过路费要“打折扣”。

华西都市报记者就过路费标准挂钩服务质量的新规定听取车主声音,市民魏先生有疑问,高速公路服务质量怎么评定?收费标准是一锤定音永远执行,还是按怎样的周期调整?

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给出解释,相关方案省交通运输厅已经报送省政府,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予以确认。

该负责人透露,考核评分的周期初步拟定一年,因此价格执行周期也有望确定为一年,“根据这一年的测评分数,决定下一年的收费标准。如果下一年服务质量有变化,比如质量提升了,接下来一年的收费标准则可能提高。”

管理

货车占用小客车道同样应受罚

华西都市报记者了解到,对侵走应急车道的处罚,目前是记6分,处罚200元。但《条例(草案)》对侵走应急车道的相关规定,首次把该内容纳入地方立法项目。

《条例(草案)》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等严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并且,为保障应急车道不被非法占用,突破性地将上位法较为笼统规定的“非紧急情况”进一步明确为突发的、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形。“除执行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以及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解读:事故后不及时撤离,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违反车道行驶规定,货车占用小型客车道行驶的;驾驶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对轻微事故现场快速处置有明确要求,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轻微受伤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服务区、收费站外等地点,再协商处理或者报警。不按规定撤离将承担法律责任,处以200元罚款。

华西都市报记者李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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