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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十建司瞒报事故被安监局罚款112万

2015-01-04 11:33 | 来源:

    2014年11月19日,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对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十建司)一起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案作出罚款112万元的行政处罚已全部执行到位,缴纳财政专户。这是泸州市安全监管局自成立以来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

  2013年7月31日,十建司承建的“东城尚品”二期工程6号楼在外墙装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名泥工受伤,经住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事故发生后,十建司仅在泥工受伤后向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局进行了报告,在泥工死亡后未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后来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到泸州市安全监管局核实事故相关情况,被市安全监管局多名工作人员核实发现企业提供的泸州市安全监管局文件涉嫌伪造。随后,泸州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经查实,该起事故为瞒报故事。泸州市安全监管局便于2014年3月20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对十建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涉嫌伪造公文一事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后,经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多次催缴,十建司不缴纳罚款,并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14年6月11日,经泸州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泸州市安全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后,十建司仅缴纳了10万元罚款。泸州市安全监管局随后于2014年7月31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后十建司又缴纳了20万元罚款。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4年8月22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在催缴罚款过程中,十建司相关人员以民工可能上访向执法人员施压,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提出无法理依据的减免罚款请求。泸州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走访,掌握了该公司具有缴纳罚款的财务能力和拖欠罚款的主观故意。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法定权利的基础上,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行使法定权力,最终成功将未缴纳的82万元罚款申请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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